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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,
這則車禍,對方表示沒有關係,人沒有什麼大礙,拍拍屁股就走了,
林小姐以為沒事,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,
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「肇事逃逸」,
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,被撞的人要求賠償30萬現金
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…
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,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,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,
以10 萬元私下和解,這是真實案例.
對於這方面的法律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,
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,製造假車禍.
遇到這類情況,請大家務必記住~
1.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,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
2.若對方堅持沒關係,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
(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)
3.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.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,
到警局備案(這是重點,為證明自己沒有肇逃),
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,
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,就來不及了……
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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