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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,


這則車禍,對方表示沒有關係,人沒有什麼大礙,拍拍屁股就走了,


林小姐以為沒事,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,


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「肇事逃逸」,


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,被撞的人要求賠償30萬現金


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…


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,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,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,


10 萬元私下和解,這是真實案例.


對於這方面的法律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,


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,製造假車禍.


遇到這類情況,請大家務必記住~


1.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,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


2.若對方堅持沒關係,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


(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)


3.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.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,


到警局備案(這是重點,為證明自己沒有肇逃),


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,


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,就來不及了……


 


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!!!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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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小甜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6) 人氣()